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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對於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予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