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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流水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如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不適用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