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二、作證之案件。
三、保護之事由。
四、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五、保護之措施。
六、保護之期間。
七、執行保護之機關。
前項第五款之保護措施,應就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方式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