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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重大施政、立法院業務報告與備詢及監察委員年度巡察之綜辦。
二、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編審、管制及考核。
三、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業務之綜辦。
四、服務品質提升及研究發展業務推動。
五、重要會議之議事、紀錄、分辦及管制;重要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六、史政、榮民文化(物)業務、資料之綜辦、編纂及發行。
七、所屬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督導、管制及考核。
八、業務性採購案件之綜辦與所屬機構採購案件之督導、稽核及履約爭議之協處。
九、列管所屬機構工程之督導、查核及履約爭議之協處。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綜合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