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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及一般管理訓練得按官職等、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分階段實施。
各機關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時,為使現職人員取得新任工作之專長,得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