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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會分為下列三級:
一、鄉(鎮、市、區)農會。
二、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
三、全國農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省農會、直轄市農會及縣(市)農會應依本法規定儘速設立全國農會。省農會應於全國農會設立時,併入全國農會。
全國農會未設立前,縣(市)農會之上級農會為省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