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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