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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或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須治療且自治療結束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或死亡者,按失能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至遲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