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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傳送方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認得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者,應命其依本辦法傳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