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懲戒案件後,應將懲戒事由通知被付懲戒之地政士,並通知其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