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類物品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除應符合前二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蒸餾作業時,應防止因處理設備內部壓力變化,致液體、蒸氣或氣體外洩。
二、萃取作業時,應防止處理設備內部壓力異常上升。
三、乾燥作業時,應採取不使物品溫度局部上升方法為之。
四、粉碎作業時,不得於產生大量可燃性粉塵情形下操作機械。
五、填充換裝時,應於防火安全處所為之。
六、噴漆及塗裝作業時,應於有效防火區劃內為之。
七、淬火作業時,應使六類物品於危險溫度以下。
八、清洗作業時,應於產生之可燃性蒸氣能良好通風情形下為之,且應將廢棄六類物品妥善處置。
九、消耗六類物品進行燃燒時,應避免處理設備逆火及六類物品溢出。
六類物品販賣場所,其安全管理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六類物品應存放於容器,不得散裝販賣。
二、調配六類物品以塗料類為限,並應於調配室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