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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農會查明罷免申請書連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農會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連署人申請撤回連署後,不足法定人數者,應於收到該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退還之,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