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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外教學:於校區、分校及分部以外之其他場地進行教學活動。
二、遠距教學:透過電腦網路及視訊等傳輸媒體進行教學活動。
三、境外教學:於臺澎金馬以外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教學活動。
大學得依其現有條件辦理學士、碩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專科學校得依其現有條件辦理副學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其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分別符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