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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附表一至附表五罰鍰額度計算公式規定如下:
罰鍰額度=處分點數× 處分基數
前項處分點數為違規態樣點數加計加重點數扣除減輕點數;處分基數係指依附表八所列處分依據與違規者分類對應之處分基數。
依前條附表六或附表七計算罰鍰額度,應依所列情事對應之罰鍰金額裁處之。
前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圖表附件:
附表一、畜牧業.PDF
附表二、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PDF
附表三、事業(不含畜牧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PDF
附表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PDF
附表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之禁止行為.PDF
附表六、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八項所定辦法,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PDF
附表七、違反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完全.PDF
附表八、違反本法各條款對應之處分基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