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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代金稅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款均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至元為止。
每年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