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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士兵分發各單位,應依據體檢表、詢問個人病史及體能狀況,建立高危險群名冊。
官兵應完成熱傷害防治、自救互救及心肺復甦術等急救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