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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並指定帶客者攜帶之。
二、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應編組進行,並有一人為領隊,每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獨木舟為上限。
三、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者,應充分熟悉活動區域之情況,並確實告知活動者,告知事項至少應包括活動時間之限制、水流流速、危險區域及生態保育觀念與規定。
四、每次活動應攜帶救生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