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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農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
農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補選之當選人或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選舉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規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