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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各機關擬任人員送審,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連同公務人員履歷表、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前項送審程序,由銓敘部定之。
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職務,應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如係調任不同職等者,應檢附有關證件,其為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人員時,並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未敘明者,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