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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