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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監獄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教化科科長、
戒護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
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擔任之。
關於監獄受刑人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