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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警衛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院警衛勤務方式如下:
一、值班:於院區各門口設置值勤臺或崗哨,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並應視狀況需要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負警戒等任務。
二、巡邏:由服勤人員循指定路線按時巡視,以查察可疑人、事、物,防範危害。
三、守望:於議場、會議室及首長辦公室等地區,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擔任警戒、警衛及管制等安全維護勤務。
四、交通整理:於上下班時間或開會期間派員指揮、疏導交通,並擔任院區各停車場之交通管理。
五、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