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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講習,並應於環境講習對象完成環境講習後,由辦理環境講習機關(構)開立環境講習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