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