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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署長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議、工作計畫方案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訂、修正、廢止、核釋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屬九職等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遷、獎懲事項。(主計人事人員除外)
六、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七、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