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庶務性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會與所屬機構管理之國有公用財產綜合利用、規劃之核議及協助處理。
四、本會與所屬機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五、本會所屬機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及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管理事項。
八、不屬其他各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