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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推廣教育學分班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應修讀時數,及推廣教育非學分班之修讀時數,由各校定之,並應於第九條之招生資訊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