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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