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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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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附檔:
附件一 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PDF
附件二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PDF
附件三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PDF
附件四 緊急應變計畫.PDF
附件五 稽核管理計畫.PDF
附件七:乙類工作場所應檢查之火災爆炸危害預防設施.PDF
附件八:乙類工作場所應檢查之有害物洩漏及中毒危害預防設施.PDF
附件九:一般高壓氣體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PDF
附件十: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PDF
附件十一:冷凍用高壓氣體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PDF
附件十二:加氣站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PDF
附件十三:鍋爐設施應檢查事項.PDF
附件十四 施工計畫書.ODT
附件十五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ODT
附件十六 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ODT
格式一 甲類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PDF
格式二 乙類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申請書.PDF
格式三 丙類(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申請書.PDF
格式四 丁類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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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1 條
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第 22 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說明。
第 23 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項。
第 23-1 條
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