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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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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附表一風景特定區評鑑基準.PDF
附表一風景特定區評鑑基準.DOC
附表二風景特定區計畫項目.PDF
附表二風景特定區計畫項目.DOC
附表三風景特定區設施興建申請書.PDF
附表三風景特定區設施興建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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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風景特定區之管理,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之觀光遊樂設施如下: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設施。
第 3 條
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產業綜合開發計畫所定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