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記帳士法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記帳士法
:::
現在位置:
首頁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推薦字詞:
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
記帳士得執行業務
記帳士不得為之行為
記帳士懲戒處分
中央法規
法規名稱
2
法條內容
18
最新訊息
法律
0
法規命令
0
行政規則
0
地方法規
0
法規草案
0
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0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0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0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0
條約協定
條約協定名稱
0
條約協定內容
0
兩岸協議
兩岸協議名稱
0
兩岸協議內容
0
智慧查找案例
0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日期新→舊
解釋日期舊→新
友善列印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
解釋文:
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 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
記帳士法
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 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 之資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