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明明知道其他人所贈送的機車或腳踏車是經過犯罪所得到的,但依然收下機車或腳踏車時,依據刑法第349條第1項規定,成立收受贓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機車或腳踏車則依據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 如果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犯收受贓物罪,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