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法向其他人借機車或腳踏車,或是租機車或腳踏車來騎,在到期後,卻不想還機車或腳踏車,而把機車或腳踏車當成自己所有的東西,這段過程在法律意義上稱為「易持有為所有」,而具備刑法上的「侵占」定義。
依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的物品者,成立侵占既遂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未成功把機車或腳踏車占為己有,依據刑法第335條第2項規定,成立侵占未遂罪,將處以較既遂罪為輕的刑罰。
如果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犯侵占既遂罪或侵占未遂罪,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