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雇主在面試時表示,為了使投保手續能順利進行或其他目的,要求職者繳交身分證、專業執照等證件,等到求職者繳交後,才發現自己的資料被用作不法用途,或被藉故強行扣留。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果雇主強行扣留求職者的證件,則依據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果雇主冒名求職者,並以所持有的資料進行申辦貸款等行為,還會觸犯刑法第210條規定的偽造私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