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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騎車

青少年騎車

不論偷機車或腳踏車,是為了給自己用,或是給別人用,在法律上的意義都是「基於不法所有意圖」。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將他人的財物拿到手,即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法益。

當行為人偷車偷到一半,意即已達到依據刑法第320條第3項規定的竊盜未遂程度,而遭人發現時,如果為了逃跑,而攻擊追捕的發現者,因攻擊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強暴」,依據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時,因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者,成立準強盜罪,行為人將比照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的強盜罪刑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行為人在偷到機車或腳踏車後被人發現,為了逃跑或是保全車子,而攻擊追捕的發現者,同樣依據刑法第329條規定,成立準強盜罪,行為人將比照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的強盜罪刑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犯準強盜罪,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