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雇主在僱傭契約上惡意記載一些顯然不利於求職者的條款,例如高額違約金、員工單身條款、保費負擔比例等,由於契約往往龐大繁雜,求職者為了省麻煩,沒仔細看就直接簽名,結果就吃了虧。 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各款規定,如果在雇主預定用來徵求員工的契約中,約定使自己免責、加重員工責任、使員工拋棄自身權利等不利益情形時,該部分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