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籍配偶如果要在臺參選公職人員選舉,或是擔任公教、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以及組織政黨,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過,大陸籍配偶如果已設有戶籍,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就可以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在臺灣地區設戶籍滿十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