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停車位是屬於「法定停車位」,產權是公寓大廈各住戶共同持有的,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建商並不能讓售給特定人,只是可以透過分管協議約定給特定人使用。如果停車位是法定停車位以外、自行設置的,就可以銷售給任何人,不受前揭限制。另就共同持有產權的問題,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而民法第824條第7項也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