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種罌粟、古柯或大麻,必須在行為時主觀上有「提供製造毒品之用」的意圖,才能對栽種者科以刑罰。 栽種罌粟、古柯: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亦處罰未遂犯。 栽種大麻: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惟,栽種大麻僅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依據同條第3項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亦處罰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