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認為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果情節重大的話,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說,寵物發出之吠叫聲已超越一般生活所能容忍時,鄰居可以提起訴訟向飼主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此外,依照民法第793條、第800條之1規定,住戶對於瓦斯、喧囂、振動等相關氣響侵入時,可以請求禁止,但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認為相當時,則不在此列。至於是否可認為相當,雖然是依具體個別情況認定,但也會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因此寵物持續吠叫、奔跑或在地板磨爪子製造噪音,且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時,鄰居可以提起訴訟請求飼主管束寵物吠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