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既已明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也就是說,飼主應該管束寵物不行隨意吠叫,影響公共安寧。當飼主放任寵物隨意吠叫,鄰居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依照同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對飼主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而且飼主要是經限期改善卻不改善的話,還可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