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必須設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其職責就是對於公寓大廈相關事務進行管理,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所以鄰居可以請管委會處理寵物吠叫問題,而管委會可以依照同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請飼主進行改善。如果飼主在三個月內仍未改善的話,管委會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飼主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