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繁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應妥為管理,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7條規定,不得逸失。 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自行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圍捕。違反者,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