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保育類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規定,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者,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