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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吸菸
在吸菸區以外場所吸菸
未設置吸菸區
至於這些場所的負責人若未依法設置吸菸區或者吸菸區的設置不符合規定,依
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1項
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場所負責人限期改善;若是仍未改善,將可按查獲次數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