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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糾紛

打工糾紛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由員工負擔百分之二十的普通事故保險費,雇主則負擔百分之七十的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全額的職業災害保險費,並依據同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由雇主負責負責扣、收繳員工及自己應負擔的費用,一併向勞工保險局繳納。

如果雇主或保戶未按規定繳交保險費,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得於十五日的寬限期內補繳,屆期未繳納時,自寬限期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的滯納金,最高為總費用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