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重製,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行為。而依同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