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記載在僱用員工名冊上。如果雇主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則依據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應自僱用日起,至參加保險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對雇主處以四倍罰鍰。對於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並應由雇主負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