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中訂有租屋期限,在法律上稱為「定期租賃」,依民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規定,租屋期限最長以二十年為限。如果租屋期限超過二十年,依同條項後段規定,縮短為二十年。至於房東與房客雙方的租賃關係,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會在租屋期限屆滿時結束。 如果房東與房客一開始在租約中訂明任何一方可在租屋期限屆滿前「提前解約」時,應依民法第453條、第450條第3項規定,提前通知對方。以一般租屋習慣是一個月算一次租金為例,想要解約的一方,至少要在租約終止日起算一個月前完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