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但因行車糾紛引發口角衝突,若言辭上有恐嚇的意味,把想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告訴被恐嚇的人,被害人即便未因此受到損害,亦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此外,只要因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被恐嚇而心生畏怖,有不安全的感覺,被害人可依刑法第305條提起恐嚇罪的告訴,不以實際發生客觀上危害為必要。